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公布了《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此举旨在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关于垃圾分类,这些你要留意啦! 统建社区垃圾分类投放处 1、城市生活垃圾分四类 《办法》规定,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厨余垃圾,是指食堂、宾馆、饭店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日常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小骨头、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畜禽产品内脏、过期食品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2、实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办法》规定,拉萨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居住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场、车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人行过街桥、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维护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3、分区域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办法》规定,拉萨市不同区域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居住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和分类收集厢房或者桶站; (二)单位区域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箱房,有集中供餐的单位餐厅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五)一般区域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收集点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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