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拉萨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行业协会履 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厉行节约。

第四条 本协会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 1、会长单位:20000 元/年

2、副会长单位:12000 元/年

 

3、理事单位:6000 元/年

4、普通会员单位:3000 元/年第五条 经费用途。

1、资料编印刷费用;

2、行业调研、咨询费用;

3、理事会会议费用;

4、培训、考察、讲学费用;

5、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

6、日常办公活动费用;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 3 月末以前。 第八条 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缴纳会费;

2、予以通报;

3、限制其行使《拉萨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第十条的

 

部分权利;

4、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会长提出,经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拉萨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 2017 年 9 月 28 日会员大会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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