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拉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现)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哄抬价格,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存抵活动”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现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售许可时信息保持一致。现场公示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一房一价公示表》等相关材料。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必须符合《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要求,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


五、严格实行“一房一价”公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申报价格在售楼部显著位置进行“一房一价”公示,且必须实时标注每套房屋的可售、已售等当前状态。


六、各开发企业应加强市场营销策划,合理定价,签约价格不得高于申报最高限价,跌幅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否则限制其网签合同。因销售周期等原因,确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必须重新向我局申报,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整销售价格进行合同网签。


七、房地产营销涉及集中宣传、销售等群体活动时,应严格履行申报批准程序,完善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疏导人群,避免购房人员过度聚集,造成踩伤、挤踏事故。


八、二手房中介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坚守诚信为本,服务职业道德,严禁虚构房源、发布虚假信息、恶意欺骗、强制交易、合同诈骗、偷税漏税、争抢客户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注销企业备案资格,严肃处理当事人,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直接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九、国庆节期间我局将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和明察暗访,落实现场巡查机制。对巡查过程中发现和指出的问题,企业应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加大执法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约谈、整改、暂停网签、行政罚款等一切必要措施严肃处理,并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特此通知。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8日

点赞(0) 打赏
暂无评论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